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九嶷*******,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九嶷*******。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1时许,周××(身份证号码:432924××××××××2633)饮酒后驾驶一辆湘M×××××小型普通客车从宁远县湾井镇路亭村红绿灯方向驶往宁远县湾井镇湾井村方向,行至宁远县湾井镇四十八亩村路段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周××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64mg/100ml。经调查发现驾驶人周××于2016年08月09日饮酒后驾驶湘M×××××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槎山桥头路口至龙凤桥路口 (60454) 路段,被四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中队查获,驾驶人周××于2016年08月10日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