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泥)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武胜*******,现住湖北省广水市武胜*******。
  现查明:刘XX在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6日前往广东省汕头市与将自己手机和银行卡号供给他人使用。后刘XX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共计491882.18元, 案发后,刘XX赔偿被害人夏XX损失69800元,并已取得受害人夏XX谅解。违法行为人先前被刑事拘留两日,折抵两日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