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7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违法行为人吴××在明知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后,仍主动要求驾驶粤B×××××小型轿车搭载其家人从宁乡服务区出发前往张家界慈利。当日20时24分许,当其驾驶该车行驶至G5513长张高速公路×××收费站内广场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卡口照片、吴××驾驶证公安内网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公安内网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件复印件、历史交通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