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241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金南*******。
现查明:2022年8月21日文*因贩卖毒品氯胺酮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文*因吸食新型毒品“烟粉”(俗称“上头烟”)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查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25年7月13日晚19时许,文*在其朋友“阿X”(绰号,身份证不详)的介绍下,在XX馆从一陌生男子处花费1000元现金购买2个毒品依托咪酯烟蛋,后文*独自一人在其家中的卧室内吸食完毕。2025年7月19日下午15时许,文*与朋友周XX一同在XXXX街分别从一陌生男子处花费1500元现金购买3个毒品依托咪酯烟蛋。后文*一人在群英路的出租房内吸食,待文*吸食了半个后因太困睡着。当晚文*从出租房内下楼出门时,被我所民警抓获。且文*身上随身携带未吸完的毒品依托咪酯共计2个半。
以上事实有文*的供述材料、尿液检测报告及照片、指认照片、吸毒前科材料、贩毒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微信账户信息、抖音账户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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