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白)决字[2025]第035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白*******,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白*******。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7时许,杨**酒后无故在白毛坪村杨章全租房前对杨章全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并多次从地上捡石头和砖块砸向杨章全妻子李某某,未砸中李某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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