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会公(城)不决字[2025]第0038号
违法行为人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现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
现查明:我局在办理8.4殴打他人案时,粟XX、李X先后向公安机关陈述2024年8月4日在会同县林城镇XX村一组被粟XX殴打。经查,粟XX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1.粟XX的陈述与申辩;2.粟XX、李X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现场人身检查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指认笔录;7.鉴定结论;8.视听资料;9.户籍信息;10.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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