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高)决字[2025]第1874号
被处罚人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沿溪镇沙龙*******,现住浏阳市沿溪镇沙龙*******。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巫XX从上线刘XX处购得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伙同张XX、周XX、李XX等人在浏阳市古港镇巫XX的轿车内一起吸食。经检测,巫XX的毛发中检测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巫XX、张XX、周XX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毛发检测报告;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及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巫**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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