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359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城关*******,现住湖南省安仁县城关*******。
  现查明:2024年5月16日我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风岗路中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进行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检查时,发现联通公司存在以下有关问题:1、未配备专职保安、2、监控中心无专人值守、3、出入口未设置防冲撞设施、4、视频监控时间存在误差等问题。另查明:2023年12月26日安仁县公安局与反恐大队在安仁县联通公司进行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检查时,发现联通公司未落实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要求,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单位进行行政警告处罚,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时至公安机关2024年5月16日再次进行检查时上述存在的问题都没有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询问笔录、通信设施(三级)反恐防范工作检查评分表、证人证言、安仁县涉恐隐患排查整治整改通知书、类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登记表、营业执照、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