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羊)决字[2025]第138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羊古*******,现住湖南省隆回县羊古*******。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6时20许,刘**到羊古坳镇羊古坳社区王三妹家里接双胞胎孙女回禾木山居住时,刘**与儿媳王三妹发生争吵,期间刘**用手拧残疾人王三妹两边的脸颊,并用手戳了王三妹的额头,导致王三妹额头受伤。
以上事实有王三妹询问笔录、刘**询问笔录、赵艳华询问笔录、王三妹额头受伤照片、王三妹残疾证明、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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