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1902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尹××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黎××小区6栋旁的电动车充电棚内,见被侵害人崔××的一台绿色爱玛指挥官PRO牌电动车未拔走车钥匙,遂萌生盗窃该电动车,将电动车变卖的想法。违法行为人尹××将车钥匙拔走,后于2025年07月19日15时许联系上收车人吴××,谎称其是车主,双方在××苑小区6栋旁的电动车充电棚见面后,以13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的陈述、被侵害人崔××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