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36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邓x与徐x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徐x与邓x分手后又与另一名男子在一起,这让控制欲较强的邓x觉得心里不舒服,感觉到自己的情感受到欺骗,邓x遂产生报复徐x的想法,2025年3月4日,邓x看到徐x将自己的小车(车牌号:湘E80x77)停在儒林镇老农贸市场旁边的空地,于是想到要破坏徐x车辆,因为之前与徐x在一起时邓x曾经私自配过徐x的汽车钥匙,于是邓x从自己车上拿了两包食盐,通过钥匙打开徐x车辆门锁,然后进入车内,打开车辆引擎盖按钮与油箱按钮,通过发动机机油口与车辆油箱口往徐x车辆的发动机与油箱倒入约两包食盐,并且在徐x车辆轮胎下方放了一枚铁钉,据邓x交代其在往徐x车辆发动机与油箱倒食盐之前,还曾往徐x车辆轮胎下放过一枚铁钉,徐x后来将车辆放到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费用达到26155元。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3.指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2025年04月09日被取保候审
2025年7月7日被城步人民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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