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6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坦坪*******,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23时许,违法人李**在郴州市北湖区将家巷燕泉新村小区内将朱土香放倒在地后,用一把水果刀捅伤朱土香的左脸颊,之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当事人询问笔录、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就诊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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