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湘)决字[2025]第1368号

  被处罚人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黄沙*******,现住湖南省宜章县黄沙*******。
  现查明:兰×雄在明知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光大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账。2025年2月23日,兰**自己名下光大银行账户(卡号××, 开户行长沙新化支行)出借给“李哥”接收资金800元,关联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分局郑×飞被诈骗案被害人郑×飞转入的800元。
  以上事实有兰×雄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兰**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兰**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