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禁)决字[2025]第071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共华*******,现住湖南省沅江市共华*******。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在沅江市XX小区附近,通过微信联系贺X(未到案)欲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头,双方在沅江市XX小区附近碰面后,周XX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贺X转账1200元人民币,购买了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头,并在贺X车上及下车回家路上将其吸食完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2024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自主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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