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菱)决字[2025]第0333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茶林*******,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上午8时许,零X区菱XX镇XX社区居民邓XX因隔壁邻居罗XX的黑色SUV停放在邓XX家门口的马路公共停车位上表示不满,与罗XX争吵过后,邓XX将其家中的废弃机油倒在罗XX停放在其家门口的黑色SUV车的前挡风玻璃上和前引擎盖上,后罗XX将其黑色SUV拖至永州X捷X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清洗,换购雨刮器、花粉滤清器和右前叶子泡沫,总计花费1824元整。邓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邓XX的陈述和申辩,2.被害人的报案笔录,3.证人证言,4.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