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3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安平*******,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3时48,驾驶人张**(身份证号码:432831197108232439)饮酒后驾驶湘LE9997小型汽车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香雪路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四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5年7月3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92.99mg/100ml,驾驶人涉嫌醉酒危险驾驶。另查明2023年1月5日22时34分,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郴州市磨心塘与振兴路口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查获已经处罚完毕,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等、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