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马)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马桥*******,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马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违法人胡**在家玩手机时,其一个微信网友告知胡**有一个平台可以申请到“扶贫款”,于是胡**便通过其发送的链接下载注册登录进“扶贫e站”APP软件。登录之后软件客服告知胡**通过申请可以领取286万元“扶贫款”,并且不需要任何费用,尔后对方叫胡**将自己名下八张银行卡及本人身份证照片摆在一起拍照给对方,还需要胡**将每张银行卡绑定的银行手机APP的流水限额详情截图发过去,于是胡**按照对方操作发送过去,对方收到之后便跟胡**说其银行卡的流水和额度较低,需要将他的银行卡走流水才能进行打款,然后对方便要胡**前往长沙线下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于是2025年07月08日胡**便坐车前往长沙的对方所发送的指定位置等待其所说的工作人员,随后胡**见到一名自称是工作人员的陌生男子,这名陌生男子将胡**带至附近的一家宾馆内进行操作,胡**便配合对方将自己名下的八张银行卡和手机给对方操作使用。到了2025年07月09日下午13时许,那名工作人员又将胡**带至另外一家宾馆进行操作,并且告诉胡**只需要将自己名下的湖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901818126170887)和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819230405675)的两张银行卡及手机给对方操作包装走流水,操作完成之后那名陌生男子便将胡**的手机带走了,胡**便一个人回家。胡**在明知不能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了能够赚到钱仍将自己银行卡和手机提供给陌生男子使用,尔后对方打给胡**食宿费用503元,手机补偿费2000元。经查,2025年07月10日受害人宋振宝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被诈骗了78772元,其中一笔48600元在2025年07月09日转入到胡**名下的湖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901818126170887)中随后又分三笔转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购买车票记录、受害人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