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4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0时22分许,驾驶人张**驾驶证驾驶车架号为LTUT1FFDXR100349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北湖公园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查询,驾驶人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次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