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马)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益阳市xxxxxx附近,在违法行为人徐xx摩托车上查获管制器具弩一支以及毒标5只。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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