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松)决字[2025]第0196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云溪街道云中路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上午9时左右,违法行为人丁XX在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松杨湖街道勇翔渣土运输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因与马XX就勇翔渣土运输公司的公司账户解冻一事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发生争执,丁XX先开始骂人,后用右手掐住马XX的脖子将马XX压倒在地上,后被旁人将双方扯开。经岳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马XX颈部CT平扫未见明显外伤。马XX本人不需要做伤情鉴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医院诊断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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