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酒)决字[2025]第0602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酒埠江*******,现住湖南省攸县酒埠江*******。
  现查明:1、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曾X伙同他人驾驶牌照湘B8W976等6台汽车轮流堵在进入旺X矿业的路上,造成其他货车无法进入旺盛矿业,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2、2025年7月21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曾X以攸县酒埠江旺X矿业老板易春雷拒绝雇佣自己托运厂内货物为由,驾驶牌照为湘ADV8936的黑色比亚迪小车堵住旺X矿业厂房大门,不让其他货车通行,影响旺盛矿业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口头传唤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