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不决字[2025]第0183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余店*******,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凯旋*******。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小区**楼层,在逗留楼道期间,因醉酒产生追求刺激的想法,趁四下无人盗取受害人**晾晒在外楼道内****号门旁边公共区域内的晾晒一双价值30元的白色长袜,盗窃得手后离开现场。2025年7月21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过询问违法行为人**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受害人**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接受了违法行人杨*30元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人杨*不予追究,并且出具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対案笔录、现场视频监控、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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