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塘*******,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冯××酒后驾驶号牌为湘F×××××的SUV汽车(非营运),行驶至临湘市长塘镇托坝社区西塘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违法行为人冯××的吹气数值为24mg/100ml,违法行为人冯××要求抽血检测,后经抽血检测,结果为24.48mg/100ml,违法行为人冯××对此结果无异议。另查明:1.违法行为人冯××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案发时证件状态为“吊销”“注销”,其驾驶行为属无证驾驶;2.违法行为人冯××曾于2022年7月、2024年6月因酒驾、醉驾被公安机关处罚。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人车合一照片;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4.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管平台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6.酒醉驾前科材料;7.血液提取登记表;8.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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