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1009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黄亭市镇三*******,现住邵阳县黄亭市镇三*******。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阳**无证、再次饮酒后驾驶非标电动四轮机动车行驶至塘渡口镇君越山水城前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呼气式测试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