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89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白芒铺*******,现住湖南省道县白芒铺*******。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5时许,李**饮酒后驾驶一辆湘M3LF01小型轿车从道县白芒铺镇小甲集市方向往道县蚣坝镇集市方向行驶,15时26分许,途经道县蚣坝镇许家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41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李**带至道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8.23mg/100mg。另查明:李**于2024年12月25日酒后驾车被查获,乙醇含量为25mg/100mg。其罚款已在交管系统中缴纳,本次处罚罚款不再缴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书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液乙醇检验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