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二)决字[2025]第065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文田*******,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文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20日,罗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窜至桃源县县城的XXX酒店房间内,非法架设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设备二台,为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物证、被害人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