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江)决字[2025]第187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圳上*******,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
  现查明:2025年04月21日23时许,罗××在长沙县安沙镇毛塘铺××中学附近一农房内,利用扑克牌进行最低赌注100元起的 “扳坨子”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罗××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