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85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以“溜门缝”的方式进入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黔味酸汤牛肉火锅”店收银台抽屉内盗窃300元现金。违法行为人张**于2025年6月23日因盗窃被靖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张**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