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月)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月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月田*******。
现查明:2025年4月始,李X兴(另案处理)找李X鑫借银行卡来转移违法资金。李X鑫明知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是违法行为,仍提供名下1张银行卡和1个微信账号给李X兴使用,共计收取资金22590元,转出2259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鑫的陈述与申辩;证人李X兴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微信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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