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交)决字[2025]第124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长坪*******,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长坪*******。
现查明:2024年05月28日13时许,我队民警在和平路执勤时现场查获黄**驾驶一辆湘DXX279的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随后立即送至XXXX医院抽血送检,2024年6月1日收到衡阳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7mg/100ml。后经查询黄**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凭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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