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安)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现住湖南省临湘市西正*******。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9时许,在临×市西×街玉×胡同16号,李×成与其家人吵架,情绪激动就在旁边姨侄女杨×家中三楼拿出了一罐疑似爆炸物的黑色粉末,其家属迅速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成带回所内询问,并将该疑似爆炸物扣押,经查,该物为火铳所用的黑火药,属于爆炸物,重量是204克,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成对此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二、指认现场照片;三、证人证言;四、当场扣押的爆炸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已满70周岁,行政拘留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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