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文)决字[2025]第0197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岳阳市云溪区长岭*******。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卢**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汽车站旁的理发店旁从“猴子”(未到案)处购买的依托咪酯。后前往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能中央公馆一楼吸食掺入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07月21日14时许,卢**来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文桥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民警将其带至执法办案区域,经询问该卢如实陈述了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民警提取卢**的新鲜尿液,使用依托咪酯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卢**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2023年5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卢**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