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攸公(石)不决字[2025]第0063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石羊塘*******,现住:湖南省攸县石羊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郭**在其位于攸县石羊塘镇**组的家中修缮水井时发现缺少少部分沙子、卵石材料,注意到其家旁边一工地搅拌站有沙子、卵石等材料,便擅自指挥施工的铲车师傅驾驶铲车到该工地搅拌站偷运一车沙子和一车卵石,共计价值500元,并将偷运回来的沙子卵石用于家中修缮水井。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郭绍辉盗窃工地上沙子卵石一案,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态度配合,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