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大泽*******。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01时01分,在长沙市望城区XXX街道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瞿XX饮酒后驾驶湘A77XXX小型轿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67毫克/100毫升。经查,2021年07月24日0时32分,在长沙市望城区XX大道与XX路地段,瞿XX饮酒后驾驶湘A77XXX小型轿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且该违法行为已处理;2023年06月13日00时15分,在望城区XX路,瞿XX饮酒后驾驶湘A77XXX小型轿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且该违法行为已处理,瞿XX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瞿X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在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瞿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前科材料、驾驶证查询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瞿**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瞿**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瞿**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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