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岭)决字[2025]第0324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16时许,文XX驾驶湘D73XXX银色丰田小车途径衡山县福田铺乡G240国道时,遇见周XX等人驾驶的厢式货车进入白南高速二标项目部,遂萌生以举报周XX等人车辆非法改装、超载等借口,敲诈周XX等人财物。之后,文XX驾车到达白南高速二标项目部附近,查看周XX等人的车辆有非法改装后,当面以不给予财物将举报周XX等人非法改装、超载等,要挟周XX等人。由于当场未得到回应,文XX驾便车离开现场至G240交界处等待结果。约1小时后,周XX等人驾驶装载废铁的车辆行驶至G240交界处,遇到了在此地等待的文XX,双方下车就财物一事进行谈判。经初步协商,周XX等人愿意支付4000元给文XX,但文XX不同意,双方谈判失败,文XX气愤的驾车离开现场。后文XX在衡山县殡仪馆附近又遇到周XX等人,便又主动上前要挟周XX。 2025年7月20日22时许,文XX再次来到衡山县福田铺乡白南高速二标项目部附近,见到周XX等人后,又向周XX等人索要财物,但周XX等人未给予其财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录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