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鹤)决字[2025]第087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06时许,我所民警工作中发现,在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果沙社区果沙新苑发现一未牵绳流浪狗,我所民警将其捕获至鹤岭派出所。2025年7月21日王××来所自首,经核查王××为该狗主人,因其饲养宠物犬未牵绳及戴嘴套,导致其在外流浪,违反了《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36条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