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新)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5年03月24日,违法人王X通过网上找到带有新X镇人民政府的公章文件,将新X镇人民政府公章用电脑PS到王X需要盖印“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上,王X明知是伪造的新X镇人民政府的假印章,并使用伪造的新X镇人民政府的假印章文件到岳X县市X场监X管理局办证大厅,办理王X需要注册的“岳阳县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因被大厅工作人员发现该新X镇人民政府的公章有问题,并将王X提供的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材料全部退回,现“岳阳县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未办理下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的陈述与申辩,岳X县市X监X管理局的移交函,新X镇人民政府的真公章文件,新X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印章使用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权利义务告知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