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思)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为逼迫茶陵县德发液化气站支付其有纠纷的劳务费,将自带的挂锁锁住德发液化气站侧门,并唆使其母亲刘吉婆、其岳父母刘有祥、颜娥仔堵住德发液化气站的正门,扰乱德发液化气站正常秩序,持续2个多小时,导致德发液化气站无法正常进出、营业。2025年7月21日,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且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保证不会再以堵门等非法手段表达自身诉求。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视频、现场照片、保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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