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80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1年,谢X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4日7时40分许,谢X槐驾驶证被注销期间、再次饮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新化县上梅中路与滨江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提取谢**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检验,谢**体内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含量结果为128.43mg/100ml,另查明,2023年1月14日12时,谢X槐还具有二次饮酒后驾驶湘KZDXX5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测酒精值为76.05mg/100ml),在新化县上渡街道资源村路段被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未对谢X槐裁决行政拘留处罚记录。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呼吸式检测结果、强制凭证、现场相片、查获经过、委托书、检验报告及送达、查询结果、查获视频、前科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