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雁)决字[2025]第0284号

  被处罚人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新河*******,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新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吕x于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7月20日24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虚假报警,其中四次谎报自杀,具体情况如下:2025年4月25日15时14分在雁峰区天马山桥上想跳桥、2025年5月24日11时45分在石鼓区南方大厦对面河边想跳河、2025年7月2日18时40分在雁峰区衡州大桥上想跳河、2025年7月20日18时42分在雁峰区老公铁大桥上割腕跳河。吕x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吕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110接警记录;4、聊天记录截图;5、120急救记录;6、抓获经过;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