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龙)决字[2025]第063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阳街*******。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9时许,民警杨×等人在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陈××带往澧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途中,陈××拒不配合,并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杨×的肚子踹了一脚。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3、被害人杨×的陈述;4、 现场监控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