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白)决字[2025]第0283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违法行为人向XXXXXXXXX与其邻居阳XXXXXXXX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向XXXXXXXXX向阳XXXXXXXXX扔了三块砖头,砸向了阳XXXXXXX的客厅窗台。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阳XXXXX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向XXXXXX的陈述与申辩;3、到案经过;4、现场照片;5、户籍底卡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