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许)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通津铺镇陈*******,现住慈利县通津铺镇陈*******。
现查明:2025年7月份的一天,陈XX在慈利县零阳街道慈利XXX家“王XX”家中,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民警提取陈XX的毛发,经湖南微芒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和依托咪酯进行胶体金法检测,结果为陈XX的毛发中检测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与辩解;陈XX的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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