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80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23时许,临湘市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辅警在临湘市永昌路路段设卡盘查,23时55分许,执勤民警在盘查中发现江X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永昌路由东向西行驶。经执勤民警对当事人江X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42mg/100ml。经交管系统查询2020年11月02日当事人江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查获并处罚,2024年09月09日当事人江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查获并处罚。违法行为人对此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3.询问笔录4.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