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708号

  被处罚人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黎家*******,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黎家*******。
  现查明:2024年08月2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桂新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途经祁阳市黎家坪镇秋林加油站地段,被我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初查,发现桂新城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桂新城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21mg/100ml。后查实,2022年4月13日桂新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综合材料、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和违法信息、2022年行政2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桂**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桂**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桂**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