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51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4年8月,违法行为人李X在明知他人利用POS机将违法资金进行洗白,仍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身份证、银行卡)登记的POS机借给他人使用,李X从中获利两条和天下香烟(2000元)。经查询国家反诈平台,李X名下银行卡绑定的POS机关联诈骗案件一起,涉案金额950元。
2025年1月,李X将名下邮政银行卡提供给甘超(已到案)走流水,经查询国家反诈平台,李X名下的邮政银行卡(尾号7222)关联诈骗案件一起,涉案金额19000元,获利1000元。其中李X在邮政银行取现5000元,并跟随同行陌生男子在麻将馆套现3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和申辩;赵X、甘X的陈述;银行流水;反诈平台关联案件情况;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陆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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