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卿X恩因不满王X梅的鸭子多次跑到其家中吃其从田地里采摘回来放在禾堂旁的杂物间(无门无墙)里的红薯叶等农作物,2025年6月22日上午,王X梅的鸭子再次跑到卿X恩家中,后卿X恩心生愤怒,随手从家中拿起一根木棍将王X梅的两只鸭子当场打死,另外一只鸭子打伤后随之死亡,当日下午18时许,王X梅得知其鸭子被卿X恩打死后便来到卿X恩家中找其理论,后双方发生激烈口角,卿X恩老婆罗X枚听到争吵声后便加入其中,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王X梅用手拉了一把卿X恩后继续用手机殴打卿X恩,后罗X枚抓住王X梅的双手往大马路推走,后王X梅手中的手机掉至地上,卿X恩见状用脚蹬踩在其手机上,并用脚踢飞至大马路上,全程有卿X恩家中的监控视频记录。违法行为人王X梅到案后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梅陈述;违法行为人卿X恩陈述;罗X枚询问笔录,罗X枚伤情鉴定书;王X梅物价鉴定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到案后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