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文)决字[2025]第0760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庙*******,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20时许,违法人员欧**看见欧XX在舂陵路华运多商店旁看人下棋,欧**觉得自己以前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是欧XX举报的,于是怀恨在心,在见到欧XX后便和其吵起来,争吵时欧**想打欧XX,被周围人拦住,欧**便离开去旁边的商店拿了一把西瓜刀。欧XX随后喊其侄子骑车来接自己,在骑了一小段距离后,欧**提着刀就向欧XX冲去,欧XX便喊侄子加速,越过了欧**,欧**提着刀进行追逐,追了几步后便放弃了追逐离开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人员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