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1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松柏*******,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树木*******。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21时许,杨某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在XX区XX的一个大排档吃夜宵,期间杨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吃完夜宵后杨某某驾车准备回家。当晚22时46分许,杨某某驾驶湘AXXXXX号牌小型汽车沿XX路由北往南行驶至XX路的XX路至XX路口位置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结果为51毫克/100毫升,其不能出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杨某某的驾驶证在2023年因吸毒被注销了,本次被查获时驾驶证状态是注销,杨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