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盘)决字[2025]第035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盘古*******,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
现查明:2025年7月初,刘某某、廉某、董某某等人在太常安置区一餐馆聚餐饮酒,席间廉某(未到案)口头提出让刘某某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忙转账并许诺给一定的好处,廉某与刘某某交情未深,双方未留联系方式,刘某某答应后通过两人共同好友董某某联系廉某,董某某并未参与其中。7月6日11时许,刘某某将个人中国银行卡6215XXXX0471拍照微信发给董某某,董某某微信转发给廉某。7月6日13时34分21秒刘某某收到被害人李某某(尾号3509)银行卡转账2900元,7月6日14时05分11秒刘某某微信给董某某转账2600元,董某某将此2600元转账给廉某,刘某某非法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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